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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事件,“青少年12355”法律专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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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西中北大学大二学生时某补考中作弊被发现。离开考场不久后,时某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学校是否存在加害行为?学校有没有过错?团中央权益部“青少年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艳姣给出了她的看法。


事件回顾


6月6日,山西中北大学发生一起学生坠亡事件。据校方通报,坠亡学生系该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名学生在当日下午的课程补考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试卷,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后坠楼。


7日下午,中北大学官方微博通报此事称,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展开调查。目前学校正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通报全文


2020年6月6日14时58分,一学生在经过9号教学楼后面时,发现有人坠楼,并立即拨打学校120、110电话报警。学校有关方面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坠楼者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亡学生为我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生在当日下午14点的课程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收其试卷,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就不幸发生坠楼事件。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
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展开调查。学校对于事件发生深感遗憾,对死亡学生及家属深表痛惜。目前学校正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中北大学校长沈兴全表示,学校正在和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当时学生时某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考场里学生很多,监考老师不可能花太多时间去安慰他。此外,沈兴全还提到学生违纪,只要之后表现好,处分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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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还表示,中北大学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校规校纪的教育,继续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继续严肃校风、严格考风”。


6月10日上午,记者从中北大学获悉,目前该校与坠亡学生家属已达成和解,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家长已离开该学校。


10日早上,坠亡学生的母亲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纪念儿子称,“余生再无你”。


12355专家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此外,《侵权责任法》也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中北大学在学校坠楼的学生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这位大学生在学校坠楼,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我们就要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存在过错一共四个方面,缺少一个要件,都不能认定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案,要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就要依据事实来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媒体的报道,本案的损害事实是明确的,即大学生坠楼身亡的后果。那么,学校是否存在加害行为?学校有没有过错?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根据媒体报道进行分析。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具体到本案中,学校监考老师收走作弊学生的试卷和手机,学生离开考试教室,整个过程并没有激烈言语和肢体冲突。

从“作为”的角度来讲,学校监考老师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加害行为。从“不作为”的角度来讲呢?家属指责学校没有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从这个角度来说,还需要进一步的事实才能加以判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呢?当学生因为作弊被抓,心理上自然会承受一定的压力,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这个时候,学校有没有义务要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这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媒体报道,补考时间是下午14时,坠楼事件发生时是14时58分,考试应该还在进行过程中。事情发生的太快,很难说学校存在过错。

再说学校的加害行为和学生坠楼的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侵权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具体到本案,通过对加害行为和过错的分析,可能也很难说学校的加害行为和学生坠楼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该案中大学生作弊后在学校坠楼,根据当前报道的内容还无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作者:团中央权益部“青少年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姚艳姣)

对于发生不幸事件
深感痛心和惋惜
对同学们来说
学风和纪律很重要
临近考试季
学业压力更大
更须正确面对
也要及时心理调适啊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中国普法”、“中国青年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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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吕安琪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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